医生注册
注册要求
正式注册(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8条及第14条,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香港正式注册医生:
(a)
获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颁授内科及外科学位,并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9条,在认可的医院以驻院医务人员身分受雇不少于12个月而取得经验证明书;或
(b)
在执业资格试 合格,并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0A条,在认可的医院完成医务委员会所订定的评核期。
如医务委员会经适当的研讯后信纳申请人: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b)
犯了专业方面的失当行为;或
(c)
不具良好品格,
则可命令不将该申请人的姓名列入普通科医生名册内。
居于香港以外地方的医生
任何居于香港以外地方的注册医生如已停止在香港从事内科、外科或助产科执业,则可申请将其姓名从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所指明的本地名单转移至非本地名单。如他返回香港并恢复执业,则他须申请将其姓名从非本地名单转移至本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