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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册

注册要求

临时注册(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I部)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2条,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临时注册:

(a)
执业资格试,或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内科及外科学位之资格检定考试合格;及

(b)
已按《医生注册条例》第9(1)条或第10A(1)条所述而受雇于认可的医院以进行实习或接受评核。

任何已获临时注册的人士须当作已注册,但仅以《医生注册条例》第12(2)条所订明的事宜为限,包括使该人士能进行上述的实习或接受评核。

申请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