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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册

注册要求

暂时注册(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V部)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B条,如卫生署、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拟聘用任何下述人士专门执行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则须代该人士向医务委员会申请暂时注册:

(a)
该人士没有正式注册的任何资格;或

(b)
该人士具有可使其取得正式注册的资格,但在当时情况下获得正式注册并不切实可行。

凡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支持任何私立医院聘用上述人士专门在该私立医院执行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则卫生署可应香港医学专科学院的要求,以及在卫生署认为合适的条件下,为该人士向医务委员会申请暂时注册。

暂时注册的有效期最长为14天。

申请表格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