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
註冊執照及執業證明書
執業證明書
《醫生註冊條例》第20A條規定,任何註冊醫生「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 不得 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或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
任何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正式註冊、有限度註冊或暫時註冊的人士亦須按以下規定申請執業證明書:
(a)
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及
(b)
呈交申請表格以聲明他有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
有限度註冊或暫時註冊醫生的執業證明書上訂明了其有效期。
正式註冊醫生:-
(a)
如申請人在一年中就下一年的執業證明書作出申請,則執業證明書由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為期12個月;或
(b)
如申請人在一年中就該年的執業證明書作出申請,則執業證明書由發出日期起生效,直至該年終結為止。
任何註冊醫生如擬於執業證明書期滿後繼續執業,均須申請續辦執業證明書。
續辦周年執業證明書
衞生署中央註冊室約於每年九月邀請所有在普通科醫生名冊本地名單上的醫生續辦其執業證明書,並通知他們申請程序。
註冊醫生可遁以下途徑繳付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
(a)
使用自動轉帳
任何註冊醫生如擬透過自動轉帳繳付費用,可向中央註冊室 索取自動轉帳授權表格。
(b)
註冊醫生應透過傳真或以郵寄方式向中央註冊室遞交執業證明書申請表格。
推定條文
任何註冊醫生一經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即當作已取得該證明書。
保留證明書
任何在普通科醫生名冊非本地名單上的醫生,均須繳付訂明費用,並呈交申請表格以聲明有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以申請周年保留證明書。有關申請程序與周年執業證明書的申請程序大致相同。
未能成功續辦周年執業證明書 / 保留證明書
《醫生註冊條例》第19(1)(b)條規定,醫務委員會可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前沒有獲得該年執業證明書或保留證明書的人士的姓名。
任何人的姓名如從普通科醫生名冊被除去,他將終止成為註冊醫生,不能繼續執業。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28(2)條,任何非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的人士如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即屬違法,可處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