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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

註冊要求

特別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V部)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C條,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特別註冊:

(a)
有關的人屬指明人士;
(b)
有關的人已獲選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明機構;及
(c)
有關的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C(10)條,「指明人士」指符合任何以下描述的人 —

(a) 該人 —
(i)
持有獲承認醫學資格;
(ii)
已根據某賦予資格地方的法律,在該地方註冊為醫生;及
(iii)
如該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A)
已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或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及
(B)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
(b) 該人 —
(i)
以第7A(1)(b)(ii)條所描述的人的身分,參加執業資格試,並在該執業資格試合格;及
(ii)
已完成第10A條規定的評核期;
(c) 該人 —
(i)
已以獲有限度註冊的醫生身分,全職受僱於一間或多於一間指明機構,總計最少5年;
(ii)
已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或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及
(iii)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D 條,「獲承認醫學資格」的涵義為 —

(1)
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某人註冊入讀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而在註冊入讀當日(關鍵日期) ——
(a)
該資格是附表1A第1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及
(b)
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在關鍵日期,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2)
此外,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 ——
(a)
在首份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某人已完成(或已註冊入讀但未完成)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賦予資格課程);
(b)
該資格是附表1A第2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而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及
(c)
如在該部第5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某年份——該人在該年或在該年之後,註冊入讀該賦予資格課程,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3)
在第(2)款中 ——
首份公告 (first notice)指根據第14H(a)條首次刊登,以修訂附表1A第2部的公告。
有關獲承認醫學資格,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公佈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6/28/P2023062700501.htm)及醫委會網頁(https://www.mchk.org.hk/tc_chi/registration/recognised_medical_qualifications.html